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和修订《企业破产法》两项任务共同推进的背景下,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立法是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既有的“吸收式”和“统合式”路径无法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不符,并非当下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最优解。“总分式”立法路径于我国法语境下具有可行性,而且相对于“吸收式”和“统合式”而言,“总分式”在科学性、体系性和开放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完善我国破产法的最优选项。体例编排上,修订后的破产法由总则、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共同构成。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