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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发布日期:2022/10/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破产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及破产程序的终结  #保险法

导语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实质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其破产清偿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置未能引起学界和立法的重视。理论上,国家因对公民的保护照顾义务,负有社保费征缴和待遇给付的义务或职责;制度上,受“单位保障”历史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并未完全实现社会化,《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部分社保之债作为单位债务纳入破产清偿,并将其主要部分置于与工资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基于此,应该综合考量影响破产清偿顺序安排的多重因素,《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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