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造就了零工经济的兴起,也给现行的劳动法带来了冲击与挑战。一方面,如果过于轻易地将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都定义为劳动关系,那么这将带来一些不合理的负担。另一方面,如果将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都视为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有些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平台经济带来的冲击与挑战的根源在于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认定。在平台经济的劳动法规制中,应当改变这种认定劳动关系进而施加或豁免所有劳动法责任的进路,应当采取功能主义与反本质主义的劳动法规制进路。具体来说,应当对劳动法规制中的一系列责任进行功能性的分析,分析何种责任更应当适用于何种网络平台。从劳动法规制的整体理念上来说,应当对平台经济中的劳动问题采取一种“助推型规制”,应当努力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良好运转与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维持平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