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失权和复权关乎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圆满与否。在制度层面上,个人破产的失权和复权制度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正当性。从立法模式而言,个人破产失权应采取裁判形成模式,由法院在综合分析债务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施以失权惩戒。个人破产复权在选择混合复权模式,在明确几种当然复权类型的基础上由法院具体判断是否允许债务人复权。从具体规则而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应当明确失权的权利限制类型和失权持续期限,个人破产复权制度则应当明确复权的具体条件和复权程序。同时,应构建相应的信用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设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的具体实施。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