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公司活力、设置资本红绿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建议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同频共振。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因植入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将消费者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对抗式维权模式升级为公司内部合作式的消费者友好型治理模式,将嗣后纠纷解决的治标模式转变为源头治理的标本兼治模式。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观融入公司价值目标,实现消费者福扯与公司营利目标的无缝对接和同频共振,鼓励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理性自治,引导公司践行“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公司治理原则。建议确立董监高对消费者的信托义务,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大责任,导入消费者代表董事制度,允许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公司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不成立确认之诉。若公司治理失灵,应有效保护消费者对失信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导致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或控制权人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控制权人的连带责任。建议推进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评价评级认证制度变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