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对各类广义分配行为采类型规制,缺乏体系协调。《公司法(修订草案)》扩充了分配规则的适用范畴,并在责任一端进行了统筹,但公司分配的外延范畴仍然模糊,各类分配行为的资产标尺和决策机制不一,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利益衡量结构来看,公司分配涉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司利益属于优位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居次。就公司利益而言,分配本身属于商事裁量事项,由于所涉公司利益高度动态化,应由向公司负担信义义务的董事予以决策;就债权人利益而言,各类分配导致公司资产向股东返还的同质效果,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具有统一规制的逻辑基础;就股东利益而言,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释放自治空间。在草案的后续完善中,应着力于完善公司分配的外延范畴和内部体系: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改造成不得返还资本规则;通过引入广义分配的一般条款,抑或引入变相分配规则,填补分配范畴的漏洞;将各类分配的资产标尺予以统一,并将分配的决定权分配给董事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