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预见规则用于确定违约方责任,同时也在限制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合理预见规则与事实因果关系组合成为完整的确定责任的因果要件规范,其适用应以损失的确定性存在为基础。合理预见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预期理论,违约方原则上需对其合理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负责,无需确认存在合意或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意思。合理预见的判断,应以违约方在缔约时是否可预见损失的类型或性质为准,至于损失数额或范围,应属确认可预见归责之后赔偿数额计算的问题。合理预见与否,主要以具备通常知识的合理人为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仅在考察违约方能否预见特别损失时,会兼顾违约方个体是否实际具备相关知识。如此构造的合理预见规则法理基础与要件清晰,适用结果可具备较高程度的可预测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