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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再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以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比较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5/7/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导语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予赔偿的所付成本,限于为此次缔约所支出的成本,在有的情况下还包括为履行该合同所做必不可少的准备而支出的成本。为此次缔约所付成本以外的采取救济措施时支出的成本在满足必要条件时也应予以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应予赔偿的所付成本,指向为此次缔约所支出的成本,应为定论;除此次缔约所付成本以外的为实施替代交易所付成本属于减轻损失的措施时,若不坚持所付成本和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不得一并获赔的原则,即可准予赔偿。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均可出现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中,但须具备必要条件。约定赔偿仅存在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领域,不适用违约金规则。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为常态,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仅为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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