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但这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中并未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或者丧失了应得的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而仅以现存的信托财产为限继续履行其义务。近日中诚信托宣布其“诚至金开1号”矿产信托只能兑付其本金,而不再兑付该项目项下的年收益。该事件引发了行业关注,信托业能否打破刚性兑付的怪圈,维护行业“潜规则”,是值得深思的。
作者:毕成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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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