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三等奖]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困境与出路 --以受托人义务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5/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事信托

导语

我国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但这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中并未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或者丧失了应得的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而仅以现存的信托财产为限继续履行其义务。近日中诚信托宣布其“诚至金开1号”矿产信托只能兑付其本金,而不再兑付该项目项下的年收益。该事件引发了行业关注,信托业能否打破刚性兑付的怪圈,维护行业“潜规则”,是值得深思的。

      作者:毕成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按照大赛公告安排,获奖作品均由作者授予自发布获奖信息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任何转载、摘登、翻译或结集出版等事宜,均须事先得到中国民商法律网的书面许可。)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