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取决于作为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是否确定。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诸多以"收益权信托"命名的信托,其涉及的信托财产若被界定为收益权,则多因不确定而无效。然而,在以"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中所涉收益权信托为代表的信托中,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还包括基础资产本身,因此,信托财产具备确定性。这类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取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之归属。虽然我国信托法并不要求信托财产转移,但是在结构性融资交易中,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实质上为担保贷款,交易可能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只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才是商事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转移使信托公司取得权利,然后通过超额担保的增信,使投资人得到保护,因而交易本身不需要抵押担保,只要有基本的信托登记即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