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先后出现过多个确定先例规则的理论,但是均无法较好地确定先例规则。原因在于它们仅静态地关注先例的某些部分,而没有考虑动态的因素。应当在先例的适用过程中结合判决理由来确定先例规则。首先将先例的适用过程细化为包含五个步骤的类比—演绎过程,然后分别阐释如何结合判决理由来确定先例规则。根据该方法,判决理由可以对先例规则的确定和变化范围进行规范,确定先例规则顺应社会发展而变化的路径,进而动态地明确先例规则。根据该方法,在我国指导性案例的规则确定中,裁判理由在撰写时应明确其对裁判要点支持的理由及其重要性程度,而后案在解读时应根据不同点和对抗事实折射到裁判理由上的不同效果来确定指导性案例的规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