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的资格、一户的标准和一宅的标准,立法没有规定,也很难规定。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户不是法律主体,农户更不是法律主体。民法典是以个体为中心构建的概念网、规则群和制度链,规范对象是个体以及基于个体自治形成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不能适应农村现代化的需要。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未来立法应当取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逐步实现“增人不增宅基地,减人不减宅基地”,鼓励农民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现阶段的司法政策是,允许不同集体经济体组织的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让宅基地使用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