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了赠与人的债务减免权。此规定突破了债的全面履行原则,其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债务人的能力限度利益制度。该制度对具有特殊身份和处于特殊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人予以特别照顾,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来确认当下的债务履行额度。除《智利民法典》和《阿根廷民法典》外,该制度在现代民法中为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制度所取代:在侵权法中采纳损害赔偿额的缩减制度为现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但在合同法中,出于确保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考虑,类似规则的适用被局限于赠与合同。有必要基于给予"亲密关系"中的债务人比"陌生关系"中的债务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以及人性关怀之理由,将该制度引入我国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