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作为一种具有潜在资产减损风险的无直接对价支付行为,其具体实行涉及到担保债权人、公司股东与无担保债权人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衡平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担保案件司法裁判方式,因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缺失、对公司担保立法规范整体性把握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担保债权人偏向问题。作为“难办”案件的公司担保案件,其司法裁判过程,应融入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裁判伦理与技术成分,并在此前提下通过对相关担保立法规范的整体性把握,达致一个既不僭越立法规范、又饱含公允价值、且具备社会可接受性的司法裁判结果。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