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界通常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解为一种独立责任,这一理解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德国法上“绝对权受侵害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其侵权法的严苛之处,我国侵权法并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德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类型”的缔约过失,是为了填补其狭窄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缝隙,而这个缝隙在我国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上是不存在的。为了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理论上通常在注意义务、归责事由、特别结合关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区别,但实际上这些区别是否真的存在都是可商榷的。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侵权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