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不当交易条件、群体性致害事故和潜在致害风险,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围绕这三大问题而创设。透过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责任承担方式及其与私人诉讼的协调可以看出,消费公益诉讼秉承风险管控的理念和功能定位,致力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公法上的风险管控目标。作为一种风险管控工具,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规制体制之间的关系,被制度设计者定位于一种“补充机制”,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功能重叠的制度安排。食品安全风险及致害事故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当前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难以发挥期待中的“补充”效果。未来要么降低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功能预期,要么基于诉讼信托理论全面改造当前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