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这次改革无论是强度还是深度,都超过以往,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保证上海在“十三五”结束能够实现国资国企改革深化的目标,法律的指导作用至关重要。目前,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法问题难以解决主要因为国有资产监管本身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同时上海相关的市场化机制还不够成熟与健全,利益集团的阻碍及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担负着巨大的包袱。借鉴国际实践经验,针对上海实际,提出了立法先行,在法律上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有效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建立职工长效激励的法律法规,强化外部监管等多项可操作性建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