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于公有财产的规定目前存在标的模糊、公物过分私法化和分类规制缺乏等缺陷,立法应坚持物权法对公有财产调整的形式上的工具价值,以及对涉及公物的价值判断的避免两大主旨,对公法规范进入物权法进行合理取舍,以通过约束私法关系来保障公有财产公共目的的达成;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立法应强化区分所有的团体性特点和团体法基础,引入“空间”概念来解读业主的权属以及车库的归属问题,在区分所有的治理上通过赋予业主团体法人资格来突破物权的规制逻辑,通过团体法实现内部的整合和外部的民事交往;所有权取得方式中之善意取得制度应将“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其法定要件,适度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另外物权法应当建议拾得物的激励规则,不宜规定添附制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