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作为识别个人和表征人格的工具,承载了姓名权人的同一性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些利益构筑了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不加区分地将非法使用姓名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姓名权被侵犯所波及的其他权益也纳入姓名权保护范围,导致姓名权沦为"兜底性人格权"。姓名权范围的任意扩张扰乱了人格权保护体系,应当以姓名权的应有内容和范围为依据,重新梳理姓名权侵权类型,划清姓名权与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制范围,防止姓名权越俎代庖,尤其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更应厘清姓名权与各相关具体人格权的界限,以确保法典内部的协调与统一。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