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

发布日期:2018/7/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人格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导语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社会各界共识,《人格权草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立法机关主导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场。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公民对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特别名称享有姓名权,这是由姓名的符号特征所决定的,姓名权包含了经济权益在内。认定姓名权侵权理应以"是否存在干涉、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为唯一标准,与是否出现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等均无关。姓名权与署名权完全不同,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以造成混淆为前提,姓名权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均存在侵权竞合的现象。姓名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及行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一般侵权无异,未来立法宜肯定律师费也属于损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侵犯公民姓名权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