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对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估算,则必须强化对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的观察和分析,研究诉讼要价的心理机制,还原损害的本来面貌,使裁判更接近于真相。本文利用广东省2011-2014年侵权调解案件统计的面板数据,对争讼权利类型、诉讼禀赋效应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人格权的禀赋效应比财产权的禀赋效应更高这一理论假设并不成立,权利的确定性才是决定诉讼禀赋效应强度的关键因素,受害人对精神损害的认知受到复杂情势的影响,显示出很强的可塑性。在权利价格共识偏弱的案件中,投机获益而非公平受偿往往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最重要的激励机制。未来的司法建设应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划定权利边界和应对策略性要价。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