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债权的可让与性。这一规则严重阻碍了债权流通,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中有修改的必要。目前出台的三部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均采纳了《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在2017年《日本民法典》的改革中,对该条进行了重要修改,其效力由对抗效力改为相对不生效。与日本法的修法类似,同采禁止特约立法的德国法与瑞士法均已经或着手修改其效力模式,形成了特别法的广义相对不生效模式和一般法的债权效力模式。从利益衡量、法律安定性及与债务人保护体系的衔接来看,一般法的债权效力模式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当采取的模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