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现代社会具有国计民生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覆盖单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和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形成单栋建筑物业主和住宅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冲突,不能适应中国住宅小区普遍规模大、业主多的现实状况,民法典《物权编》应予以调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一分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回归到单栋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传统意义之中;新设“住宅小区所有权”规范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问题。“住宅小区所有权”的主体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客体为住宅小区的公用土地及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内容为共同享有住宅小区的共用利益和共同承担共用利益开支。“住宅小区所有权”按照共用利益密切联系原则,由与共用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共同行使,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