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大部分既有研究属于形式主义争论,在说服力、精确度、合理性三方面存在不足,故应转向功能主义,重构评价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为威慑与制裁。由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证结果可发现,知假买假者是上述两项功能的主要执行者。然而,他们的主张不应在所有场合都获得支持。基于威慑功能,应以知假买假能否帮助提升“被追责率”为判断标准,考察欺诈行为的隐秘程度与消费者相对于维权收益的维权成本;基于制裁功能,应以知假买假打击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较大负外部性为评价标准,考察欺诈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可能性及程度,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将上述标准应用于实践,可将作为知假买假对象的欺诈行为区分为“强威慑强制裁”“强威慑弱制裁”“弱威慑弱制裁”三种类型,并予以区别对待,从而得出更妥当的处理结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