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是数字时代的核心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外增设“诚信原则”,开辟了“基于诚信的平衡路径”。该路径有效融合“场景机制”,弥补“比例机制”和“风险机制”的立法缺憾,化解了数字信任困境。作为一般条款,诚信原则可具体化为三类次级机制:“补充处理者义务的诚信机制”对处理者苛以不得欺诈、操纵以及公平对待个体的概括义务;“限制信息主体权利的诚信机制”禁止个体滥用其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平衡信息主体与处理者利益的诚信机制”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处理者承担忠实、勤勉的信义义务,另一方面引入正当利益条款,以调和私主体处理者和个体的利益冲突。作为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空白委任状,诚信原则亦要求执法者、司法者秉持诚信,以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为宗旨,妥当解释法律规范、填补法律漏洞,最终铸就原则与规则相互融贯的个人信息柔性法治秩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