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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解释性重构

发布日期:2025/4/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敏感个人信息

导语

      我国与域外法律大多以类型列举或存在严重侵害风险界定敏感个人信息,在保护方式上采取二元保护、强化保护。但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解与适用存在挑战,其界定存在不确定性,保护方式也不尽合理。这一挑战的根源在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场景化特征,个人信息并非因其本身而敏感。在立法层面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重构不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在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重构。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应以目的解释为主、参照文义解释,价值判断应以我国国情为依据,风险认知判断应以专家判断为主、兼顾公众感知风险,判断因素应考虑信息主体、处理主体、处理方式、识别概率等。敏感与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应迈向场景化、动态化:在行政监管中,应采取自下而上的场景化保护;在司法与行政执法案例中,应采取以案释法的场景化保护。就强化保护措施而言,应迈向监管下的自我监管。衔接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应在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两种制度下进行分析。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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