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类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协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之间的关系。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的同意,二者在告知义务、形式要件、能力要件、法律后果、效力判断及撤销或撤回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包含,但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却不一定是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在解释论上,我国法律应当将个人主动向处理者提出请求作为为订立合同所必需的一项限制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仅限于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协议,但该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认定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共同目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等因素。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