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促进个人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积极自由精神,其规则构造包括成立规则和行使规则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成立以存在广义的错误信息与正确信息为前提,但不以过错为必要,同时需要接受基于利益衡量的例外检验。在例外检验中,应以更正成本显著高于收益作为特殊抗辩事由,而不再持续控制错误个人信息并不能阻却权利成立。在权利行使规则方面,个人需要对成立要件事实和当事人适格性进行举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循初步证据标准核实材料、及时回应。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能承担停止非存储行为和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的义务,而其更正义务一般仅及于个人所主张的错误信息及其直接副本。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新型权利,仍然可以纳入防御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范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