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的立法经验、保护人格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这些创新主要表现在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质、人格权权利体系、人格权权利类型、人格权权利内容、人格权行使规则、人格权保护方式和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身自由、性骚扰、肖像权、荣誉权、个人信息、婚姻自主权的规定还须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得益于立法者在全面贯彻民法典编纂的人文主义立法立场、敢于应对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勇于解决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传承我国当代民事立法的特色和传统、吸收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等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模式,将引导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为保护好民事主体人格权提供裁判依据,鼓励和推动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