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当权衡私主体利益保护和债权流通价值保障,对债权转让的限制存在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私利益保护的法定限制都应符合比例原则,这有助于判断规范的妥当性,也有助于司法对违反限制后果更为多元化的处理。据此,金融安全的公共利益不能否认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部分转让也需要考虑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区分、诉讼规则的协调。违反约定限制的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民法典》妥当地区分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受让人的善意恶意。无论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受让人都能够取得债权;但是,如果被转让的是非金钱债权且受让人具有明知或者重大过失的恶意时,债务人有权选择向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