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夫妻分别针对自己财产所作的死因处分,性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死因处分之间通过条件而具备关联性,条件未成就时死因处分生效但不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满足关联性认定的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有相互指定型遗嘱与柏林式遗嘱,不包括共同指定型遗嘱。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配偶可以撤回关联性处分,夫妻不得约定预先放弃撤回权。撤回效果是先死亡方关联性处分的法律效果自动终止,相关遗产溯及适用法定继承。柏林式遗嘱宜采合并模式作为推定规则,在分离模式下则需区分继承期待权与条件未决期间的期待权,后位继承人享有附加条件尚未成就的继承既得权。条件未决期间,先位继承人受法定债之关系以及诸多处分限制,权利内容更趋同于用益权而非所有权,民法典时代的可行路径是“生存配偶享有居住权+后位继承人享有所有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