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化”的表述背后隐藏着界定其内涵的核心要素、具体的维度与空间,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置于一定的限度、框架之内。在平等、自由、和谐、友善等价值观引领之下,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不仅可以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还可以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