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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4/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公司法  #基本原则

导语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 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 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 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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