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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动产担保物权的默示延伸

发布日期:2021/5/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导语

由于抵押动产在担保实践中发挥着“动态循环”功能,设立其上的担保物权有必要延伸于抵押动产“形态”变化的替代物。但当抵押人因抵押财产出卖、添附、出租等原因丧失所有权或降低其经济价值时,物上代位原理难以延伸原担保物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采用担保权益“自动延伸”的方式,使得原担保权益延伸于替代物,以便在担保动产的“形态”变化中维持担保利益。这类自动延伸的理论基础在于以担保物经济价值为中心的默示约定,假设当事人会以原有担保物的价值替代物设立担保。这种担保责任范围的扩张不限于现有担保物,也不限于狭义的交换价值,甚至扩张于担保物各种权能的价值转换形式。我国现行法之下,动产抵押的合意成立要件已为动产担保物权的默示延伸提供了制度前提,已有的抵押物责任范围扩张便是默示延伸的范例,扩大解释我国民法典第390条的“等”字符合当事人担保约定的假设。同时,担保物所生的收益应设有相应的登记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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