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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意定代理权授予错误的效果论

发布日期:2021/11/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错误  #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损害赔偿

导语

当被代理人因存在授权错误而撤销授权行为时,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存在强保护模式、弱保护模式及其变体。在解释论上,我国应采取叠加保护模式。被代理人撤销授权行为后,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可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损害赔偿,可区分代理人是否知道被代理人存在授权错误:当代理人不知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代理人明知或应知被代理人存在错误时,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肯定善意相对人对于法律效果的选择的可能性。当相对人存在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171条第4款,通过权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过错以实现对损害的分担。当相对人明知时,原则上不予保护,但代理人亦属明知的情形除外。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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