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民法典》的功能主义释意模式

发布日期:2021/12/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

导语

法律的功能由不断变化的社会因素塑造并随之转变,这使得法律能够与社会俱进。我国《民法典》具有自治法与治理法、人文主义与社会正义、市场发展与道德建设、个体主义与团体主义的现代化面相,传统教义学的释意模式已无法涵盖。功能主义释意契合民法典价值更新的现代化需求,顺应法典制定后的司法适用需要,可避免陷入传统立法及释意模式的路径依赖与路径封锁。功能主义释意的本质是“超越法教义学、回归法教义学”,在尊重民法典内、外部体系区分的基础上,挖掘并深入阐释既有之体系内涵与规范意旨,保障《民法典》适用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功能主义释意可凝聚《民法典》的体系化内涵、促进民法法教义学的融合发展,对于构建中国的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