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组织是一种新型基本社会组织,平台组织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质上是网络企业与网络用户在平台组织内的关系问题。由于网络企业的强制地位以及平台组织的封闭性和变化性,直接依赖网络用户的私权利和政府公权力来保护个人信息都很难对抗网络企业。网络企业的强势地位决定了网络用户对其具有信义利益,网络企业应该承担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信义义务。政府主管部门承担从外部监督网络企业履行其信义义务的职责,与社会舆论监督共同形成对网络企业的综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门和网络企业共同合作排除非法的平台组织。将个人信息中的法益视为网络用户对网络企业的信义利益,避免了网络用户和政府部门由于信息失灵造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各种困境,符合网络经济动态变化特征对法律规范既要灵活又要有效的特殊要求。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