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权与合同规则对承租人处于不利境地时的救济,而应在金融法理念下,基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平衡,对融资及借贷关系予以必要干预。应明确融资租赁的借贷属性并对租金标准予以合理限定。以租赁物收回后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作为返还条件并以该差额作为返还依据,与金融法的价值理念不符。应类推适用民间借贷中的利率管制规则,以承租人已付租金与出租人已付成本加可得利润之间的差额予以替代。出租人因承租人无法支付剩余租金而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已付租金超过出租人已付成本加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利润的,有权对差额部分主张返还。租赁物收回后的剩余价值应在出租人成本中予以扣除。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违约责任保险和行业风险基金,抑制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负外部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