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继原《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类别区分制度,依然把“生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试图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亲子关系法律构建的准据主要是血缘及血缘拟制,而非父母之婚姻,并且其价值目标正从血缘真实转向子本位导向的家庭和平。以婚生性为依据进行子女类别区分,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特别保护宣示的必要性已然丧失。顾及非婚生育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基于《民法典》对人的尊严、自由和独立人格进行平等保护的价值立场和人权理念,参酌比较法之观察,可以认为该区分制度已经失去原有功能,同时在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中已显价值背离,应予以扬弃。为让所有“子女”都能够在平权理念下拥有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法律文本应删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概念,并聚焦亲子关系的构建(尤其是父之身份认定),对《民法典》第 1071 条、第 1127 条等有关条款作符合伦理和法理的替代表述,并对亲子关系法体系做相应的协调和规划。在立法者对现行子女类别区分制度更新之前,裁判者应以正确的法律方法对其予以良善适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