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发布日期:2017/10/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导语

  《合同法》第114条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表现为确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兼具补偿功能和担保功能。违约金发生给付效力以有效的违约金约定和相应的违约情事为要件。针对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形态所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属于对相应违约行为所引发之全部损害的赔偿总额预定,此乃处理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关系的关键。违约金可与合同解除并行适用,不应适用不定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针对违约金司法调整所规定的“实际损失”应理解为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内的可赔损害。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属于司法裁量权介入机制,与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最低额预定有所不同。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