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假离婚”案件的司法智慧是贯彻“区分原则”:区分意思表示动机和内容,以确认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意思的法律效力;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以界分该意思表示之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的不同法律效力;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以规制“假离婚”引发的次生问题。相较于将“假离婚”阐释为“通谋虚伪离婚”,司法实践秉持的“区分原则”契合了离婚的法律构造、离婚的运行机理以及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法律逻辑,应该成为解决“假离婚”引发的利益纠葛和法律评价冲突的当然选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