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产生给知识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节目模式等新的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产物,给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带来了更大的冲击,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已经无法弥补价值巨大的作品所遭受的损失,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的呼声日益增长,跳脱法定赔偿最高额限制的裁量性赔偿也引人关注。与此同时,判定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总结出来,《中国好声音》一案便为学界研究著作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最新的素材。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