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改编行为是最典型的作品演绎方式。在印刷技术发展早期并未形成独立的改编权概念,改编权的雏形多以禁例形式内化于复制权当中。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改编权逐渐从复制权中解放出来,成为《伯尔尼公约》中类型化不断发展的一项独立权利。作品改编在中国经历了由合理模仿到侵害著作权的演化过程。改编权保护的推动因素来自于产业发展的诉求,既反映出作品派生市场和新产业的成长发展轨迹,又是著作权超越复制,转向规范类型化之作品利用方式的体系化进程。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