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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拟制作者规则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困境解决

发布日期:2019/9/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人工智能

导语

人工智能作为非人类创作主体颠覆了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只有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相关著作权,才能激励使用者使用人工智能从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必要性之后,可采用客观独创性标准将生成物纳入著作权保护,从而实现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满足公众需求的立法目的。基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主体不具有也不应具有法律人格,可将非创作主体的人工智能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之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权利归属的规定,进行具体的权利分配。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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