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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抗辩权效力的体系构成

发布日期:2020/8/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请求权  #抗辩权  #债权  #履行抗辩权

导语

鉴于不同抗辩权主要效力的强弱程度不同,抗辩权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的通说,有进一步类型化考量的余地。抗辩权对请求权可实现性的排除,包括在时间上设置排除等级的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在程度上设置排除等级的限制请求权的抗辩权和同时履行等附随意条件的抗辩权,同时也不限于请求权本身,对间接实现请求权的担保权也发生相应的效力。暂时性抗辩权在诉讼上的效力原则上为当时无理由的驳回裁判。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导致的对待给付判决,应作出一个附条件判决,而非两个时间相同、指向相反的给付判决。由此,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可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就指向对象而言,系“对请求权本身的效力+对请求权替代的效力”;就作用路径而言,系“时间向度上的层级+范围/程度向度上的层级”;就作用场域而言,系“实体法上的效力+裁判上的效力”。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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