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保证具有相似性且在实践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经常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仍不能确定真实含义时,方可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该规则弥补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将为《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