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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发布日期:2022/8/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区块链  #NFT  #权利穷竭  #虚拟财产  #数字作品

导语

      2021年被誉为NFT的“元年”。NFT的诞生为艺术品交易注入了新的灵魂,非同质代币化交易一时间成为了虚拟数字艺术品买卖的新趋势。NFT(Non-Fungible Token),被翻译为非同质权益凭证,是指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数字音乐、数码照片、数字图像、视频动画等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以代币化的形式作为一个NFT出售,实践中被称为“NFT数字作品”或“NFT数字藏品”。NFT数字作品为创作者打开了一个通往未来的新市场,但也引发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NFT与数字作品之间存在怎样一种关系?代币化交易又面临着哪些机遇与挑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陶乾副教授在《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一文中,结合具体实践,在厘清NFT、数字作品以及NFT数字作品三者关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剖析了数字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的法律性质,并回应了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代币化交易中的著作权归属、侵权及二次交易等问题。

内容

一、NFT、数字作品与NFT数字作品

(一)NFT与数字作品的关系

NFT为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其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能够记录关于该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NFT的“非同质化”内涵在于,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且无法交换或拆分。NFT不同于数字货币,相较于后者而言,NFT是为了使待交易的数字内容产生稀缺性、实际交易产生客体流转性效果而设计的“工具”;且因NFT的价值依托于特定客体,故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过NFT进行交易的数字内容以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为常见形态。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以代币化的形式作为一个NFT出售,其本质是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被独一无二地标记了的、内容具有独创性的一份文件。

(二)NFT数字作品的交易途径及流程

NFT数字作品交易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通常可将NFT交易平台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人自己运营的官方发行平台;另一类是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当下,在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NFT数字作品买售是主流。网络用户需要注册登录一个NFT交易平台,多数交易平台允许用户通过数字钱包账户来登录。NFT数字作品交易流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将电脑中存储的数字作品上传到NFT交易平台;第二,设定交易条件,包括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出售方式等;第三,选择本交易的底层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由底层代码构成的可被自动执行的程序。买家发现自己感兴趣的数字作品之后,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便即刻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该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并且智能合约中嵌入的“自动执行”代码也被触发,在区块链上生成了新的所有者信息。

(三)数字作品代币化交易的机遇与挑战

数字作品的代币化,体现了网络空间数字商品交易模式的创新。代币化交易模式具有以下四点优势:其一,能够使著作权人在实现作品经济价值方面有更大的主动性、便捷性和可持续性;其二,保证了作品交易的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其三,改变了以往的虚拟财产权属证明模式;其四,相比于传统线下交易模式能够更充分地利用互联网的社交属性。

然而代币化交易模式依然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第一,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享有何种权利?若数字文件被删除或数据因黑客攻击而被篡改,购买者又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第二,若NFT的铸造者并非其所关联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行为是否侵权、以及侵犯哪些项著作权是存疑的。应对上述挑战需要解决两个前置问题:第一,NFT交易是财产权的移转还是数字作品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代币化行为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下什么权利的控制范围?第二,购买了NFT的买家获得的是什么权利?

二、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性质

(一)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商品

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使得每一个数字文件均有唯一的标记,一部数字作品的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了“准有形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就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数字商品是一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体现了人类劳动和金钱的付出,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故对于数字作品,当其复制件存储于网络空间,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时,就产生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二)数字作品代币化交易的本质

当数字作品的复制件进入流通领域作为商品出售时,在该客体之上,既有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又有其作为商品的财产权。从交易双方合意来看,财产权转移这一效果符合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心理预期。从交易完成所实现的效果来看,购买者支付对价之后,拥有了通过转售、转赠等方式处分NFT数字作品的权利。故应将NFT数字作品交易定性为财产权的移转。不过对于上述结论仍须厘清两点困惑:第一,NFT数字作品所有人无法实际占有NFT数字作品。第二,在一些交易平台,一件NFT数字作品的发行者能够设定其从该数字作品未来的每一次转售中获得收益的比例。事实上,这是一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追续权的延伸。追续权的存在,并未改变NFT数字作品财产权的移转。

综上所述,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在技术上打造的是数字化内容的买卖关系。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复制权将作品复制成为NFT数字作品,对该NFT数字作品享有数字商品财产权,有权通过买卖合同来处分该数字商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使得这一数字商品能够产生实体商品相同的交易效果。购买者支付对价之后,获得了该项数字商品财产权,其可以转售、转赠,享受商品溢价收益,不受出卖人的干涉。当该项数字商品的财产权人死亡时,该项数字商品财产权可被继承、遗赠。如果因系统漏洞、黑客攻击等原因造成NFT数字作品的灭失,可适用侵权法规则进行救济。

(三)NFT与其他形式的数字作品交易

NFT数字作品交易以数字作品的复制件为交易内容。购买者通过支付对价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无权改变、删除购买者所购得的数字作品内容。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在不断探索新兴作品网络传播与利用方式。例如部分公司开发了允许用户转售数字文件的技术,实现了用户对特定作品访问权的转移。也有一些网络平台在商业模式上更进一步,使得用户可以将其通过合法途径下载的数字内容上传到平台的服务器,软件在将数字内容复制件发送给买方的同时,会扫描卖方的计算机硬盘并将该数字内容自动删除。

三、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数字作品代币化交易后的著作权归属

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不因代币化交易而发生转移,这也意味着著作权人售出一个NFT数字作品之后,依然有权复制同一数字作品,并通过NFT平台发行新的NFT数字作品。同时,著作权人还可以使用不用的用户账户来发行NFT,也可通过对作品进行细微修改,以一件“新”作品来进行代币化交易。这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在行使自己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会降低同一个作品代币化所欲实现的稀缺性。事实上,NFT交易平台上的数字艺术,较常见的是作为唯一副本在线上发售,或者限量发售并写明以后不会发售新的副本。

(二)代币化他人数字作品的行为性质

NFT本身不是作品,其只是与一件数字作品具有唯一关联性的、存储于区块链上的元数据。铸造NFT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这个数字作品的作者或者从作者手中继受取得著作权的主体。虽然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让NFT数字作品的权利流转链条真实可靠,但其无法验证NFT的铸造者是否为真正的著作权人。所以,实践中出现了将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进行代币化交易的行为,该行为可以解构为铸造、许诺销售和出售三个环节。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流程来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许诺销售指的是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为目的呈现该数字作品。出售则是指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NFT数字作品进行线上交易,应落入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范围。

数字作品的代币化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对于著作财产权依然在保护期内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阻止未经其允许的代币化交易。当作者已将其作品著作权出让或独占许可给他人时,其无权将该作品进行代币化。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若将他人作品冒充自己的数字作品,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后代币化,还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作品二次交易中的适用

权利穷竭原则是解决同一个客体之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冲突的黄金法则,旨在避免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行使影响到物权的合法行使。在著作权法领域,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体现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该原则扩展适用于数字作品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第一,该交易产生了特定作品复制件财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第二,交易标的物是著作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主体以出售方式发行至网络空间的数字作品复制件;第三,交易未造成新的作品复制件的产生;第四,一件作品复制件的平行持有者数量没有增加。非同质化代币化交易模式符合上述条件,从NFT铸造者手中支付对价,NFT数字作品的买受人可以转售、转赠其购买的NFT数字作品,而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四、结论

NFT应用场景解决了数字作品作为商品时的可流通性,也改变了数字作品载体的非稀缺性,这使得每一个数字作品复制件均具有了被标记的唯一的“身份”,从而借助于区块链的记录,能够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发生财产权的移转。在不久的未来,NFT必然有更广阔更多元的应用场景,这不仅需要我们从民法视角重新审视数字财产权的概念,而且需要在著作权法上打破发行权仅限于有形载体的既定思维,数字环境下的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将呼之欲出。

 

 

(本文文字编辑刘茜雅。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简介】陶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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