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摘要】“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是劳动场景中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时最常用的法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仅限于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对公务员、参公单位对参公人员实施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根据,包括:未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或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中没有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规定或约定,以及劳动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和约定违法。判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时,应遵循必要原则和目的限制原则,考虑处理目的是否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且与该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是否必要,以及处理方式是否属于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与为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等其他法律根据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知识产权历史演进下的数据产权法律属性研究
【摘要】随着数据资源在社会生产中地位的逐渐显现,对数据的产权保护势在必行。数据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与信息同源、同质、同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自然延伸,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符合知识产权历史演进中展现出来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不过,我国法学界对数据属性的认识存在分歧,进而在数据是否应当确权、确权路径等问题上产生争论,这些争论甚至影响了数据产权的立法进程。长期以来,欧美国家虽然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主要还是将数据的产权置于知识产权体系之中进行保护。针对数据的特性,借鉴欧盟数据库特别权制定专门的数据产权条例,将数据产权置于知识产权体系之下,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数据产品的智力含量,是最符合立法经济与效率原则的做法,也是给现有民法财产权体系带来混乱风险最小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据;数据产权;知识产权;历史演进;法律属性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作者董涛,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教授,法学博士。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定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因素。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考量,设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需兼顾权利义务一致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利益平衡与产业激励的考量以及“守门人”理论与科技向善的技术理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内涵应包括:“注意”内容上的致害后果的预见与避免,“注意”程度上的基于同业平均水平高度的注意标准,“注意”基准上的现有技术水平和“注意”要素上的客体、主体和服务模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则应涵盖事前语料、模型风险的防范规则,事中用户行为监督与高危风险提示的干预规则,以及事后区分场景与内容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规则和针对用户举报、投诉的处置规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过错责任;AIGC平台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作者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与侵权归责路径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不透明性、不可预测性等特征,这也导致了学界认为人工智能侵权归责需脱离产品责任,理由主要为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生产者难以控制人工智能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并不公平:生成式人工智能大多以服务的形态存在,因此其不符合产品的定义。然而,从法律属性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二者存在实质差异。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符合产品的定义,产品责任契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多层次、多样态的特征,能够实现与监管的良性互动。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开发者与运营者可以类比为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地位,可以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命周期、层次属性确定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确定发展风险抗辩适用的条件与标准。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产品责任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作者李雅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4.未届期股权转让规则的立法目的及其组织法实现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实现强化资本信用的积极立法目的。对转让人设定了畸重的补充出资责任,其可履行性存疑。其他股东、公司均是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利益攸关方,应通过其他股东与公司“复合同意权”和公司股权回购权给予这两类组织法主体介入股权转让的合法渠道。通过其他股东与公司的介入,递进式评估股权是否为恶意转让、受让人是否具有出资履行能力,以减少出资违约概率。基于权责匹配的法理,股权经过“复合同意权”和公司股权回购权两道行权程序仍得对外转让的,转让人对公司后续发生的债务触发的出资责任不再承担补充责任。组织法主体基于受让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而触发的失权规则,在股权无法再次转出后,对应地承担减资责任或比例性补充出资责任。最终通过多重主体参与、责任分散承担的形式,减轻单一主体责任压力,提升出资责任可履行性,实现强化资本信用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补充出资责任;同意权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5.数字时代合同合意的制度困境及其解决机制
【摘要】平等协商下的合同合意作为交易公平性的根基,是确保市场持续繁荣的关键要素,探讨合同合意问题有助于深度理解数字场景下交易行为的变化及其影响。低质量的格式交易泛滥,从过去的条款同意到今天的条款通知,表明合同合意制度已经形同虚设,互联网市场和消费市场的效率正在严重流失。强化提示说明义务和事后合同解释的治理思路无法解决形式主义立法带来的合同单方支配问题。未来的合同法改革应高度重视认知因素和技术因素,对合同合意制度进行彻底的体系化再造,以重拾日渐消亡的交易共识。数字时代合同合意制度困境的解决思路是采取更强势的事前行政监管和干预,将治理的重心放在商家而非消费者一端,激励其提供更贴近认知决策心理、更简单、更透明的合同。
【关键词】合同合意;协商机制;形式主义;事前监管;数字化改造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作者杨彪,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事由竞存时的法律后果决定
【摘要】效力瑕疵事由竞存,是指同一法律行为中存在的多项效力瑕疵事由归属一方或于一方发生重叠的现象。此时,应并行适用多项效力瑕疵规则,在充分考量不同效力瑕疵事由法律后果之间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法律后果。对这一效力瑕疵规则适用关系的选择,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则作为普遍适用规定的本质。在实践中,多项效力瑕疵规则能否成为裁判依据,受到程序法要素和实体法要素的双重限制。依据效力瑕疵事由法律后果的二阶属性,法官决定的对象可聚焦于次阶法律后果,其中,次阶主要后果是各效力瑕疵共有的,次阶附随性后果则可能发生分化。以请求权竞合的相关理论作为参照,遵循效力瑕疵事由竞存作为后果竞合的特性,可以形成法律后果决定的一般原则。进一步结合效力瑕疵事由次阶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将能得出可供法官操作的法律后果决定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效力瑕疵事由竞存;并行适用;法规适用说;程序与实体的协作;法律后果决定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胡相宜,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抵押权延伸至不动产租金债权之内外效力——以基本债权与支分债权二分为切入点
【摘要】抵押权延伸至租金规则构成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在不动产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唯有厘清相关民事纠纷,才能充分发挥不动产的融资担保作用。租金债权存在基本债权与支分债权的双重结构,租金支分债权随着租赁物之使用而依序产生。租赁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抵押人处分债权的,均会影响抵押权人对租金支分债权的收取。在内部关系上,租赁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以及提出抗辩与抵销的,得类推适用《民法典》债权让与和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则,但合同解除权不应受到限制。承租人事先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并不消灭租金支分债权,但可以租金返还请求权抵销抵押权人的收取权。在外部关系上,抵押人对租金支分债权的让与和设质行为,在查封后构成无权处分,但受让人或质权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应权利。权利人能否优先受偿并不取决于权利现实产生的时点,应视公示时间的先后而定。对抵押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质权人的清偿顺位应根据登记时点进行判断。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的一种公示手段,当不存在债权让与登记时,应根据通知与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位。
【关键词】抵押权;租金债权;支分债权;债权让与;债权质押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林洹民,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1.破产语境下善意取得的多元利益衡量
【摘要】破产语境下的善意取得存在多样化的情形和多元的利益主体。由此,传统善意取得的两极利益衡量结构应在破产法下迭代为多元利益衡量结构。多元利益衡量结构要求对不同主体分层次进行利益衡量,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要以轴心利益为引导。在破产语境下要区分破产债务人处分财产与非破产债务人处分财产,后者包括管理人处分财产和第三人处分破产财产等不同类型。在每种类型下发生的善意取得都需要考虑其对多元利益衡量结构的影响,除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外,还需增加对破产债权人、处分权被授予人等利益的层次性衡量,并以破产法程序性制度利益为轴心利益进行调整。在多元利益衡量结构下,传统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将改变,如对第三人善意的判断应注重破产公告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对无权处分的判断也应考量破产程序对处分权的影响等。
【关键词】善意取得;多元利益衡量结构;层次性利益衡量;轴心性利益引导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与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
2.婚内赠与视角下夫妻财产约定规则的优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并未改变《婚姻法》时代遗留的夫妻约定财产规则简单笼统、婚内财产赠与性质不清、司法裁判说理不一等问题。第5条提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不一样的思路,要求法官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生活情况、养育事实、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作出裁判。第5条跳出家事法和财产法二元规则择一的困局,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则的完善及其与本编其他制度和与其他编的相关规定的逻辑协调性提出了新要求,也为消除法律适用冲突和重塑约定财产规则提供了契机。因此,有必要在对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纠纷表现、类型、特点进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夫妻财产约定规则的缺陷,对其进行优化。
【关键词】婚内赠与合同;夫妻财产约定;撤销赠与;离婚财产分割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作者曹薇薇,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论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方式、作用与限度———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视角
【摘要】公私法交互时代的行政法面临新的发展契机,私法自治中行政决定的介入,在法域交界理论中需要充分依据规范体系予以类型分析。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不是对民法秩序的侵犯,而是对民法上私人自由的指示和约束。基于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公法与私法交互作用的具体表征,可以证成规范目的中的行政决定能发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民事法律关系存续的影响、对民事权利状态调整的理论作用。从我国司法案例以及《民法典》中的行政性规范看,可以明确行政决定在《民法典》中能够发挥拓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构成要件内涵、调整民事权利权属状态、划定民事法律关系存续边界的三重民事介入作用。蕴含公私法基本精神的合意度、衡平度和社治度构成了行政权力介入私法自治限度的基本图景。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具体作用,能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审查基准提供指引。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权力调整和民事权利的行政性保障从分殊迈向统合,有助于实现公益和私益兼顾、私法自治和公法保护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行政决定;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治;私法自治;民法典;行政性规范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5年第4期,作者简介:江必新,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章许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论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退出制度重塑——以股东与债权人理性博弈为中心
【摘要】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弈以及高杠杆外延式扩张的商业潜规则。为打造股东与债权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必须预防基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股债两分定律被恶意规避。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享股利,率先承受风险。在债权与股权的义务人均指向同一公司时,债权优于股权。在债权人足额受偿之前,股东不得染指公司财产。股东债权人若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就无权与外部债权人平等受偿,也无权就其未出资股权享受分红权与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主张其股权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的抵销。仅有债权层面的分红权才能作为债权申报。为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应确立以债权平等为原则、股东债权居次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规则。为清除私募股权基金(PE)或风险投资基金(VC)与目标公司对赌之债滋生蔓延的潜规则,法院应确认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为遏制公司集团丢车保帅的道德风险,建议立法者确认“执转破”的可逆性,确立“破转执”规则。对滥用公司集团关联关系而实施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应一律推行实质合并破产。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注册资本;分红权;对赌;假破产;实质合并破产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研究
【摘要】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效应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而实现债务人资本结构的优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简易减资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路径尚付阙如。对此,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已通过确立强制注销股份制度,实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减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的法定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直接采纳该制度,但仍可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制度嵌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程序进行适用目的扩张、顺序规制突破、决议程序转变等三项调整,以实现公司法简易减资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简易减资;出资人权益;破产重整;股东;债权人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柔性适用
【摘要】司法解散制度存在裁判标准模糊、替代措施虚化等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刚性适用容易导致部分有存续价值的公司被迫解散,增加社会资源损耗。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解散制度应当实现从股东个体利益到公司整体利益、从增强股东救济到尊重多数意志从“割裂式判决”到系统性判决的应然转向。这些转向彰显出司法解散制度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理念变革的必要性。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理念可以为完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操作性强的裁判指引。实现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的主要路径包括实体层面细化法律规则的适用标准,程序层面增强审理流程的制度弹性,救济层面注重多元措施的灵活运用。
【关键词】司法解散;公司僵局;股东压制;柔性适用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体系和民事裁判的路径与功能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漏。“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经范围上的截取和转化,可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规定的缺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可以发挥价值沟通功能,以保障基本原则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需要在程度上进行必要截取方可进入民法体系,从而发挥价值权衡和行为指引功能。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法官价值判断之元价值,可以作为多种价值取向的择取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必须结合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修正等方法论路径。在裁判文书中,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别作为裁判依据、裁判理由或发挥单纯的司法教化功能。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素材;民法体系;民事裁判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韩富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论夫妻共同财产的三重归属规则
【摘要】区分内部归属、外部归属、最终归属的夫妻共同财产三重归属规则正在我国成形。内部归属规则决定夫妻之间财产价值的归属,必须符合“协力理论”,价值取向是公平;外部归属规则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部交易中财产权的归属,纯由财产权本身的制度决定,价值取向是交易安全;最终归属规则决定夫妻离婚后财产权的归属,判断标准应是“竞价”规则,价值取向是效率。三重归属规则都可能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改变。其中,内部归属和最终归属可以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但是因为与婚姻有关的意思表示大多含糊不清,所以存在大量意思表示解释的难题;外部归属的改变除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满足公示要件等财产权变动规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协力理论;意思表示解释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2.家事法中的无偿转让——从意思表示的谜团切入
【摘要】婚姻家庭场景中的赠与、彩礼、继承等无偿转让,意思表示往往难以查明。对此,应诉诸意思表示解释或者任意性规范适用,重点关注无偿转让人单方的通常意愿,考察亲密关系的利益一致性、婚姻家庭特定场景及习俗等因素。其中,父母子女、夫歡不妻之间看似无偿的转让通常并非无偿,例外才构成赠与、彩礼或嫁妆。夫妻一方的婚后赠与、继承所得原则上是其夫妻个人财产;而基于婚姻的赠与彩礼等所得则大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彩礼返还、基于婚姻的赠与返还等事后反悔机制,均可以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类推适用为根据;目的性赠与、情势变更等解释方案各有局限。前述界定、归属和事后反悔机制不可或缺,忽略部分机制的其他替代方案并不足取。
【关键词】夫妻间赠与;父母购房出资;处分子女房产;给付目的不达;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贺剑,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3.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性质、效力与后果——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为中心
【摘要】充值行为属于用户和平台之间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的部分内容,打赏行为属于发生在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有偿网络服务行为。若直播含有淫秽、色情或赌博等违法信息,则打赏行为无效,主播应返还收益,平台依据有无过错返还分成收益甚或承担金钱返还责任;用户基于与主播的不正当关系实施高额打赏实为背俗赠与,主播应返还收益。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在婚姻法维度构成挥霍或者转移夫
妻共同财产的,配偶所受损失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依据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得到救济。配偶经由婚姻法维度救济措施仍无法填补的损害部分,还可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相应行为。
【关键词】直播打赏;网络服务合同;夫妻共同财产;内外归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动态调整
【摘要】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全面动态化调整的需求。相对于形式主义立场关注父母是什么,功能主义立场关注父母做什么。动态体系论与功能主义高度契合,是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妥当选择。在抚养教育事实的判断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实际生活照料情况、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况、承担抚养费情况等要素的权重并不相同,前三者通常高于后者,这是由促使继父母子女产生身份认同的规范目的所决定的。《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所称“适用”宜理解为“相应适用”,在“补充而非替代”的框架下,根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动态匹配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所涉规范的法律效果允许被弹性化确定,则继父母功能承担越多,相应的法律效果就越显著。
【关键词】继父母;动态体系;功能主义;法律地位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教授
5.违法合同无效规范实务疑点之新展开——以2021年以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裁判实践为中心
【摘要】《民法典》施行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术语已基本退出违法合同无效规范的实证法舞台,但2021年以来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在保持沿用。裁判实践的运用形态受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影响颇深,方法论选择则大体包括“规范”“体系”“后果”三种取向。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前提而言,部分裁判仍未准确把握第153条第1款与未依法经决议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待批准合同、物权变动(行为)的效果等规范的体系分工,不当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效果而言,部分裁判开放出了部分无效、合同联立、持续性合同的无效限制等重要问题,围绕《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特殊后果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裁判趋势,但各问题的内部机理仍值细辨或检讨。未来的裁判实践应否保留“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并不重要;如何在个案的具体论证中避免价值误判和体系误解,才是关键。
【关键词】《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法合同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裁判实践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6.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摘要】刑事上行为构成犯罪和民事上认定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因为合同有效不等于民事上认定行为合法,且刑法与民法的评价对象不一致,刑事上构成犯罪并不必然意味着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不得仅以构成犯罪为由当然否定合同效力,而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进行独立判断。刑事上构成犯罪不足以说明合同仅于例外情形方可有效,应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刑法的规范目的、犯罪主体、犯罪时点、保护受害人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诈骗类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为可撤销,而非法集资类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应视集资参与人的主观状态区分处理,集资参与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借款人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法秩序统一;规范目的;诈骗;非法集资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夏昊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算法合同重大误解的救济机制
【摘要】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合同重大误解问题。风险归责思想对于解决自动化算法中的重大误解,仍具有重要价值,但可能会忽视信赖保护价值。对自主化决策算法而言,风险归责思想意义有限。算法作出的决策,偏离算法使用人的预期,构成动机错误,并非排除算法使用人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正当理由。相对人不存在合理信赖时,在能够实现算法使用人真意保护与相对人信赖保护平衡的基础上,可赋予算法使用人以撤销权。与此同时,自动化算法使用人应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基千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自主化决策算法使用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算法合同;重大误解;自主决策;不可预见性;信赖保护;撤销权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简介:杨勇,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2.大模型嵌入公司治理的法理省思与规范调适
【摘要】大模型技术应用的泛在性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性追求之间无缝对接,在公司中引入大模型的现象势必激增,并对治理秩序产生系统性影响,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因大模型赋能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董事顾问模式与替代董事模式也随之呈现,治理的公共性冲击呈现为应用垂直大模型巩固头部公司对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为控制该冲击引发的治理失衡和竞争失序风险,应重塑权力配置、强化组织调整,借助内部组织分权与外部结构控制等规则调适公司治理的负外部性,控制大模型伦理失范风险。在内部监督机制设计方面,在监督主体上宜实施专业化人才的技术端控制,在监督模式上构建场景化与透明化监督流程,在监督结构上建立内外部监督协调互通机制。在信义义务体系更新方面,应扩充大模型应用中的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内容,实现层次性、体系性的义务约束架构。在组织分拆的规则创新方面,以事前的公共性主体控制和事后的比例性权衡机制防范头部公司应用模型引致的公共性损害。
【关键词】大模型;公司治理;信义义务;场景化监督;董事监督义务;组织分拆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简介:程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3.诊疗式人工智能的医疗产品责任认定
【摘要】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因素;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区分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与实质性,前者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者是法律因果关系中融入价值判断的通道。诊疗式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引发的风险是否超出生产者等主体可预见范围应结合法定义务违反、人工智能自主性和医务人员介入行为分析。事实推定规则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在责任承担层面,专业中间人规则并非当然免除诊疗式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亦为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关键词】诊疗式人工智能;医疗产品责任;辅助诊断系统;产品缺陷;因果关系;责任承担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简介:候曼曼,东南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
4.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法律实现
【摘要】公共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是公共数据控制者利用权,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宜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特定场域展开。若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授权主体作为担保人,则担保客体为公共数据资产(控制者利用权)。若被授权机构作为担保人,则担保客体为公共数据资产派生权利(非控制者利用权)。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可采抵押或权利质押构造。就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设立而言,除因循传统构成要件外,需重点检视因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所致适用层面的特殊性。就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公示而言,其公示方式为登记。效力模式层面,应采登记生效模式。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实现既可采变价,亦可就担保财产所生收益主张权利。后者可通过事前组合设定“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账户质押”或事后强制管理实现。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权利质押;数据产权登记;抵押担保;数据资产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简介:李鸣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5.论身份权的规范原理
【摘要】身份关系兼有整体性和平等性,人的个体化进程与身份伦理并不矛盾。作为个体性不足的产物,身份伦理是个人自治的必要补充。这是中国传统家文化的合理性所在,也与黑格尔的伦理哲学遥相呼应。身份利益形成的内部权利路径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自治权说有悖于人格自由,义务权说存在概念悖论,人格派生权说牺牲了身份利益的独立性。实际上身份关系内部不存在债一样的权利结构,而以道德性质的身份义务为内容。身份义务具有自由属性,自觉履行身份义务可以获得伦理上的价值满足,身份利益由此产生。因此,身份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身份权为且仅为绝对权。行为人违反身份义务不必然导致身份关系的解除,相对方解除身份关系的自由受身份关系稳定性的制约。
【关键词】身份权;个体化;整体性;个人自治;平等性;身份义务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简介: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6.未受减资通知债权人保护的对抗效力限制模式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规范基础,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三方的利益,并契合《公司法》追求法秩序安定性与经济效率的目标。在对抗效力限制模式下,债权人因公司减资享有的提前偿债与提供担保请求权不受影响。在实现债权人权利必要的范围内,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基于减资所得财产并恢复认缴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仅可借助代位权对股东主张相应权利。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实施减资行为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等主体,还应对债权人因无法完全受偿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减资;债权人保护;对抗效力限制;比例原则;恢复出资义务;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作者简介:马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1.破产程序中合同选择履行权与继续履行合同中共益债务清偿研究
【摘要】合同选择履行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债务人财产不因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而遭受加重损失,充分维护债权人的清偿权利,但不能误解为可不择手段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或债务人是合同选择履行权的权利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及法院是权利行使监督人。行使合同选择履行权有书面明示通知和行为默示认可两种方式,在默示认可中要正确理解“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指恢复对合同中断前后债权性质相同、实质内容不变的履行。将申请受理前的债权认定为破产债权,受理后的债权认定为共益债权,实质上是先强制解除合同,后又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将两种选择方向叠加行使,违背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企业破产法对共益债务须发生在申请受理后的规定,与民法典对合同债务发生的规定不符继续履行合同应适用完整性原则,不能只接受对债务人有利部分,拒绝不利部分。共益债务适用个别清偿程序随时清偿,仅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适用集体清偿程序比例清偿,且共益债务的清偿不需申报债权。
【关键词】合同选择履行权;继续履行合同;共益债务的范围;共益债务的清偿程序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王欣新,湘潭大学特聘教授。
2.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同居存在多样的类型,这些类型可以组成动态系统,其基本体系线索是共同体和同居协议。依此,既可以建立宏观逻辑前提以发现非婚同居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又提供了从微观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路径。共同体线索可以化解涉及人身属性的法律问题,同居协议线索可以处理相关的财产法律问题。涉及人身属性的法律问题包括设立居住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彩礼返还、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清偿等基于维系同居共同体要求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等为保护弱者权益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同居协议相关的财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协议的法律效力、基于非婚同居协议的共有和终止非婚同居协议中的过错问题。
【关键词】非婚同居类型化;同居共同体;同居协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
【摘要】高品质的数据集合是人工智能时代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资源。在现有财产保护体系内,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者为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提供了侵权救济路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案进行维权,也形成了有益的司法经验。这些经验有助于集合性,明确数据处理者和数据处理行为是数据厘清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特点,目即数据价值的集合财产性权益保护的激励对象。但是,建立在传统信息产权保护基础上的现有方案也存在保护数字经济产业。未来,有必要对数据集合进行赋不周延、不充分之处,难以应对发展越发迅猛的权立法,在区分单一数据财产与数据集合财产的基础上,重点为数据集合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数据财产;数据产权;数据集合;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作者简介:徐小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文字编辑施苏青。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