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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5年1月婚姻继承法学月鉴

发布日期:2025/4/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约  #协议离婚  #亲子关系  #法律适用

导语

        为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研究动态,中国民商法律网按月选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本期围绕违反婚约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法律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庭财产分配、亲子关系、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法律适用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等主题,选取文章若干进行归纳。本文为不完全的归纳总结,有未尽周延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内容

一、关于违反婚约的法律后果

  于程远副教授在《论婚姻自由原则下违反婚约的法律后果》一文中指出,《民法典》未规定婚约,但婚约是彩礼返还、费用偿还及损害赔偿问题的逻辑起点。理论上关于婚约性质的本约说、预约说、缔约过失说等,均因忽视婚姻自由原则的基础性作用而存在体系悖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悔婚自由”。婚约本质是男女双方关于未来结婚的自然意思合致,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可诉请履行,亦不产生违约责任。任何将婚约定性为合同(本约或预约)或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尝试,均因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而不可取。

  在违反婚约的财产返还问题上,婚约可能构成包括彩礼在内的后续无偿财产给付的原因。此类财产给付属于目的性赠与,当婚姻未能缔结导致给付目的不达时,应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返还。此外,应以“婚约财产”的概念统摄所有基于婚约的无偿给付,避免将其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解释困境,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关于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现行法因婚姻自由原则对毁约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以及完全赔偿原则可能形成的结婚强制,否定侵权、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法政策层面,基于公平原则,可在不限制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因信赖婚约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进行适当补偿。公平责任的考量需结合婚约解除原因、当事人财产状况、费用的使用去向及合理性等因素,避免过度救济或间接强制。

二、关于离婚协议法律适用

  王雷教授在《离婚协议法律适用衔接研究》一文中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协商一致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身份关系协议,其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突出,对此应坚持多项区分原则。“假离婚”的身份法效力不能简单补充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财产法效力则可适用。通谋虚假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单方意思表示瑕疵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能成为夫妻一方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法院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可参照情事变更规则,抚养费给付义务可参照违约金调整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被抚养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备位请求权。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因不具有无偿性等特点,不能参照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其属于离异夫妻的共同行为,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离婚协议等夫妻身份关系协议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该协议生效时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离婚经济帮助也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达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2条细化规定“一方生活困难”的适用条件,但在帮助方式、协议履行等方面还需实践探索。

三、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孙若军教授在《论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较原婚姻法有实质性发展,其变化源自离婚救济体系内部修正。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大幅削减,单纯成为基于个人原因引起的生活困难的救济措施,不再包括家庭分工造成的生活困难,后者被纳入经济补偿范畴。经济帮助的理论依据为生存权优于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平正义原则,不再涵盖权利义务一致、婚姻期待利益保护。

  在经济帮助标准的确定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删除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一条件,经济帮助标准更趋灵活。法院可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结合扶养人负担能力与被扶养人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帮助标准,包括金钱给付、生活照料、住房帮助等方式。住房困难作为生活困难的重要类型,帮助方式包括提供租金、房屋使用权等,裁判居住权的适用需结合物权编与婚姻家庭编规则,注重对世效力与执行可行性。关于住房帮助,需满足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等条件,帮助方式应避免过度救济,以短期或有限形式为主。裁判居住权作为物权性救济手段,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设立,但需区分债权性与物权性居住权,确保不影响扶养人正常生活。此外,基于生存权优先原则,原则上不因过错减免扶养义务,但重大过错方的帮助请求可由法官结合个案裁量。经济帮助可因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死亡、帮助履行完毕、被扶养人恢复自立能力等法定原因或法院裁判而终止。

四、关于家庭财产分配

  冉克平教授在《家庭双轴结构中的财产分配体系》一文中指出,中国现代家庭呈现“夫妻关系”与“代际关系”双轴结构,直系家庭与直系组家庭“形分而神聚”。西方现代化理论下的核心家庭模式趋向个人主义价值观和市场分配正义原则,而中国双轴结构家庭蕴含社会分配正义原则的财产分配功能。

  在父母与子代家庭的代际财产分配上,彩礼/嫁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等属于具有报偿目的的特殊赠与,实质是财产代际流转的重要方式。彩礼的给予与返还、父母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应结合代际责任和赠与目的进行解释,避免简单套用附条件赠与或借贷规则,以平衡亲代期待利益与子代家庭利益。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分配则以共同共有制为核心,既体现社会分配正义原则下夫妻实质平等的伦理期待,也承载代际责任的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内部关系上强调伦理共同体属性,在外部关系上与公司法等财产法规则存在张力,需通过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安全与家庭伦理的协调。离婚财产分配体系兼具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法定分配制度通过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等规则平衡夫妻利益,约定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需区分内部伦理考量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离婚财产约定分配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参照适用,应在双轴结构框架下进行多元利益衡量,避免机械适用市场分配规则,以实现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五、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

  王丹法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若干实践问题——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为中心》一文中指出,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应当然认定为拟制血亲,而应关注其“附随性”,即附随于生父母姻亲关系并以事实生活为基础。《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需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应结合立法目的逐项分析适用内容,避免因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拟制血亲而产生的逻辑悖论与权利冲突。

  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应认定自然解除,除非存在收养关系或继续共同生活。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给付适当生活费,该规则参照《民法典》第1118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安排,平衡双方利益。同时,认定抚养教育事实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料、教育职责履行及抚养费承担等因素,以共同生活事实为核心,从严掌握认定标准,确保身份关系变动符合立法目的与社会预期。

六、关于亲子关系认定

  刘颖副教授在《论意向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一文中指出,在传统理论中血缘联系是亲子关系认定的主流依据,但随着亲子法价值取向转向子女本位、生殖技术进步及家庭结构多样化,意向逐渐成为法律上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已揭示,意向在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及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中均发挥关键作用。

  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是一种事实行为,且男女存在差异,女性在孕育过程中享有终止选择权。婚生子女推定的底层逻辑是婚姻中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意向,而非血缘联系;非婚生亲子关系的成立以自愿发生性关系推定的生育意向为核心,性侵等非自愿情形因缺乏成为父母的意向,通常不认定亲子关系。在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中,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实质要件,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认定需考量是否具有形成亲子关系的意向,其关系解除也取决于继父母的意向。在人工生殖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表现为要式的意思表示,夫妻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供精者、供卵者因放弃成为父母的意向阻却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代孕情形中法院也倾向于认可意向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

七、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

  汪洋副教授在《论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归属与补偿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一文中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回归婚姻法框架,采取调整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利益的解决路径,坚持“出资资金归属”与“子女购买房产归属”脱钩、“物权维度的产权登记”与“婚姻维度的房产归属”脱钩的立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一方子女在婚姻维度享有全部份额,离婚时房产归属于该方;各方均出资或一方部分出资,夫妻依据出资比例享有潜在份额,一方不同意时应排除确定房屋归属时竞价取得规则的适用,原则上判决房屋归出资份额占绝对优势一方。

  在补偿规则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涵盖 “明晰财产”和“分割财产”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同夫妻各自出资份额相关的“价值补偿”,获得房产一方需对另一方依据“出资来源及比例”享有份额“折价补偿”;第二个环节是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补偿规则,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原则,考量 “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酌定因素进行“合理补偿”。该条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先明确各因素分量及顺位,原则上依出资比例 “折价补偿”,再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定“合理补偿”,既平衡出资方利益,也体现婚姻家庭伦理。

八、关于法律适用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

  陈宜芳庭长、王丹法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一文中指出,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为目标,平衡多重利益关系并注重伦理性与体系化解释。

  在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方面,针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区分全额出资、部分出资等情形,结合出资来源、婚姻状况等因素合理分割房产,既尊重个人财产权利,也维护家庭共同体利益。在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方面,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原则上不支持另一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同时规定夫妻均为股东时股权分割需区分内外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与配偶权益。

  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与尊重家庭伦理方面,婚姻家庭规则应框架化、实质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应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避免简单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在体系化适用民法典各编规定方面,离婚协议可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实现家庭法与财产法的协调。此外,司法解释明确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应全部返还,通过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既符合法理又契合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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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于程远:《论婚姻自由原则下违反婚约的法律后果》,载《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
2.王雷:《离婚协议法律适用衔接研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
3.孙若军:《论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载《法律适用》2025第1期。
4.冉克平:《家庭双轴结构中的财产分配体系》,载《法学研究》2025第1期。
5.王丹:《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若干实践问题——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为中心》,载《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
6.刘颖:《论意向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载《法学》2025年第1期。
7.汪洋:《论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归属与补偿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1期。
8.陈宜芳、王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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