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的颁行极大促进了我国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促进了我国新一轮法律法典化的进程。在民法典颁行之前,一些特别法与民法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矛盾的现象。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要求,修改、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成为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立法机关在民法典颁布后,加强了对相关立法的立改废释,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全面性和系统性使得一些原有的单行法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为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民法典中废止了原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避免了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重复,有助于提升法律的适用效率。
国务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部门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清理了既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废止或修改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一些新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比如,为落实民法典关于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的要求,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又如,2024年12月,民政部根据民法典的要求,修订了《婚姻登记条例》。
注重运用民法典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比如,一些地方制定的物业条例有关业主权利的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立法机关就要求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重视对司法解释效力的把关,凡是新起草的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都应当进行修改。
从立法层面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还需着眼实践,推动“立”。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典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提出了统一登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又如,民法典中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利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内容都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落实。
立法解释也是一种立法活动,是立法者行使立法权的延伸。就法律修订而言,即便是对单行法的修订,其成本也是较高的。如果能够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消除立法上的冲突,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解释的路径。相对于立法和修法,立法解释的程序更灵活,效率更高,更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为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基本准则。民法典作为权利法,确立了体系完善的民事权利保护规则,也界定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依法行政必须尊重私权,不得任意侵害私权。民法典所规定的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以及关于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合同自由、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则,为各级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引入了新理念,设定了新边界,提出了新要求,必将有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实质性提升。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也是一部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基础性法律。
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改革,保障民法典准确贯彻实施,让各级行政机关真正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强化私权保障。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强化私权保障观念,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实践中,“违规异地办案”“以刑化债”“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破坏了营商环境。应当依据民法典强化私权保护,确保执法行为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权力滥用。
恪守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应遵守民法典的诚信原则,注重契约精神。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账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应当以政务诚信促进社会诚信。
明确权限范围。行政机关应严格明确权限范围,不得随意减损私权。比如,有的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减损了民事主体依据民法典享有的民事权利。建议加大对涉及民事主体私权利的条款进行备案审查的力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始终在民法典框架内运行。
坚持平等保护。行政机关要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公平、诚信等基本准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平等保护企业财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尽量减少侦查办案对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民法典的实施为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民法典构建了体系化的、完整的民事裁判规则,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复杂疑难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为公司法等民商事单行法的适用提供了兜底条款,解决了许多领域内存在的无法可依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裁判规则的统一化和一体化,由于民法典确立了大量的新规则,极大地统一了裁判的尺度和标准,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
为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系统清理了民法典颁行前的司法解释,废止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并制定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如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等,还发布六批指导性案例,以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从而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将在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让人民群众切实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深化民法典实施中的公正司法,还需重点解决如下问题。
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实施好民法典,司法解释是关键。目前,民法典七编中,已经有六编作出了司法解释,但有关人格权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司法解释要依据民法典进行体系化整合。应当以民法典的规范适用为中心展开解释,内容应尽可能符合民法典规范的文义和目的,不宜在民法典规定之外设置新的规则。
进一步清理指导性文件。从司法实践来看,除司法解释外,还有大量的纪要、批复、通知、决定、问答等各种类型的指导性文件,并没有完成清理工作,这些指导性文件对司法实践仍在起重要作用。因此,也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司法审判工作中发布的指导性文件进行清理。
进一步丰富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举措,与司法解释相比,指导性案例是结合具体案例作出解释,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对准确适用民法典、统一裁判尺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持续不断地推进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能力。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裁判。比如,有关违约金调整,就有一些案件没有严格按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甚至完全不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法官自由酌定违约金数额。由此也导致了违约金调整的标准不统一、法官调整权限过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职业培训、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法官对民法典规则的准确理解和系统掌握,严格依法公正裁判。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必将在推动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进程中,彰显更加鲜明的实践品格,迸发更加磅礴的实践伟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